政府采购回避制度
2012/3/31 23:38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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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:在政府采购活动中,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,必须回避。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,可以申请其回避。
前款所称相关人员,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,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,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。
解析:为维护政府采购的公正性,保护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,本条规定建立了政府采购的回避制度。
1、回避的对象。
本法规定的必要回避的对象是有利害关系的“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”,即指采购人及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、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、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相关人员。
2、强制回避。
有利害关系、应当回避却不自觉回避的,其他供应商可以向采购执行机构提出申请。情况属实的,采购执行机构应当责令其回避。
3、“利害关系”有待明确。
本法规定的“利害关系”有待进一步明确。在执行中,应该注意把握。采购人在安排采购人员时,要询问各采购人员是否有直系亲属为本项采购的供应商;在评标或评定开始前,采购人应确认评委会成员、谈判小组成员或询价小组成员是否有利害关系。
4、供应商要积极维权。
当供应商发现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时,应当及时向采购人报告,申请相关人员回避